1.
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 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松西段
2.
199-1地號均為魚塭,均與鄰地混合使用。松西段61地號 部分為魚塭,其上有磚造瓦頂平房一間,魚塭與鄰地混合使用;松西段164 地號部分為魚塭,其上有鋪設石頭道路、木架及磚造瓦頂平房建物,魚塭 與鄰地混合使用。上開土地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現均作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 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6.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 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 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