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31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2年8月7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三芝區八連溪
4.
46號建物及旁邊白色建物占用;108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新北市三芝區八連溪
6.
231地號土地位於446083電線桿東邊114公尺、71公尺處,無路可達,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即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7.
另新北市地政事務所112年9月4日新北淡地測字第1125912989號函表示:107地號土地上已登記同段
8.
25建號建物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完成之建物,係依台灣省政府37年6月13日參柒巳巧府綱地甲字第754號令頒佈「臺灣省各縣市辦理土地登記有關建築改良物登記補充要點」之規定,嗣於民國39年間辦理登記完竣。
10.
231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108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