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法院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99─4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五股區新五路二段2巷17號、15號、13號(鐵皮建物)建物坐落其上。199─5地號土地有建物新五路二段2巷15號旁之無門牌號碼建物部分占用,上開建物坐落使用權源不明。上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3.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六、199─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199─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4.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199─
5.
199─5地號土地,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