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法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76地號土地為蘆洲區長安街331巷21號2層建物、23號8層建物、25號6層建物、27號6層建物及環堤大道104號建物之建築基地。上開建物坐落權源不明,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標的如有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情形,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8.
476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上地上建物建號共31筆建號建物。
9.
476地號土地為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10.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476地號土地為83蘆使字第238號使用執照(81蘆建字第127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