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參112‧12‧7查封筆錄。188地號土地:有水池(有養鴨)、鐵皮占用。306地號土地:磚造房屋(門牌號碼:桃園市中壢區月桃路一段399號)、鐵皮占用,雜林地、堆放物品。
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
3.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建物所有權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就建物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否認該建物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時,須由主張優先承買之建物所有權人提起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4.
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