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82地號)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210=47低/B5318FA351北方260米,雜林地。13地號土地位於前開電線桿北方110米,雜林地。482地號土地位於前開電線桿北方230米,雜林地。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482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另該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買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依法得撤銷拍定。
5.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