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88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出標的物為空地,其上滿布雜草。112年10月12日勘查現場地政人員稱標的物長滿雜草及雜木等,無對外道路通行。本件因債務人共有人等未提分管契約,且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實際詳細使用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編號1土地無抵押權設定,編號2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優先承買:本件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者,則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