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該筆土地有臨路,現由第三人種植鳳梨,上開第三人種植之鳳梨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土地是耕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6.
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