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1月4日指界時陳稱本件462之2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為仁 美路54號之建物座落其上,462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為仁美路52號之建物座落其上,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堂兄弟表示仁美路52號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中,仁美 路54號建物係債務人之兄弟居住使用中;另於民國94年11月17日假扣押查封 時,上開土地有門牌號碼為仁美路12號之建物(建號
2.
座落其上,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 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 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 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 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 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 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 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 主張優先承買。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