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之土地係大樓基地。據在場債務人稱拍賣之建物係債務人與共 有人共同居住使用、無出租情形、地下三層有汽車車位供債務人停車,車位編號混亂、無法確 認。據鑑價報告記載:B3車位在編號10與編號8車位之間。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不點交。
3.
係拍賣應有部份,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 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六、本件係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 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有無積欠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應 買人應自行查證,與本院權責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