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鑑估報告稱土地現為農地,第三人作物非在拍賣之列,且係拍賣應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 銷之。
4.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 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5.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土地之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就該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 優先順序: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優先,土地共有人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