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597-2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 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7.
597-2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 交,由拍定人自理。部分為道路、空地。
13.
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