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0月24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地政人員稱系爭580建號有增建,系爭2064號 為社區道路用地,1634地號為社區電器室之用地,915建號為社區警衛室。鑑定報告稱建築 完成日期為103年9月22日
2.
580建號為債務人其家人同住。依債權人陳報室內照片所示,屋內擺放物品甚多(雜)、有供 奉神明、祖先牌位。
3.
580建號有油漆剝落、牆壁有裂痕,室內有安裝電梯。
5.
第1387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六、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有漏水之情形;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再囑託龍潭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 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土地使用分區:非都市計畫內、山坡地保育 區丙種建築用地。
6.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 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8.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 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債務人對本件執行程序多次聲明異議,如債務人經聲明異議或抗告後,認定不應進行拍賣 者,本院撤銷拍賣程序,就拍定人繳納之金額無息退還,拍定人應自行評估是否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