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洪坤火不在場,第三人洪明勢稱拍賣建物為債務人洪坤火及其家屬自住,惟 本建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除為拍賣建 物之基地外,其餘部分為巷道。
3.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六、本件拍賣之房屋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 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4.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
5.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 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 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7.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 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