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土地部分為鐵皮屋所佔用,部分為空地,另據地政人員稱:部分 土地屬計畫道路之範圍,編號2土地為空地。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 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其所 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建物、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 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 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3.
編號1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 明文件供本院審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