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242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1建號建物無抵押權設定。
2.
本標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24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中新16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該建物現由共有人戴OO與戴OO居住中,屋況非佳,有 避癌及漏水跡象。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標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21建號建物共有人 及242地號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案拍 賣之土地及建物併同承買,不得僅就土地或建物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又如建物、土地之共 有人不相同時,且均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建物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上列拍賣標的之 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3.
21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4.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