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法院 112勇65791一

高雄市內門區中新段413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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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8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12
保證金:
22.4
總坪數:
651.6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651.6 坪
總現值:
78.9 萬
拍後增值:
-33.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繆先生
繆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楠梓區加仁路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高雄市 內門區 中新段 413地號,面積 8,784.8 m2,持分 1/7,64 萬
2.
高雄市 內門區 中新段 414地號,面積 7,798.3 m2,持分 3/28,44 萬
3.
高雄市 內門區 中新段 432地號,面積 445.1 m2,持分 1/7,4 萬
拍賣紀錄 (1)
1拍,2024/4/10,總底價 140萬,保證金 28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如備註。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標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
4.
432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414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占用,另有部分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標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 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 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 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 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 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414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
7.
本標41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432地號土地均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舍,該農舍之所有權人對本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有優先承購權順序之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9.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 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
土地增值 (3)
1.
高雄市 內門區 中新段 413地號
8,784.8 m2 × (1/7) × 180 元 - 64 萬元
= -41.4萬元
2.
高雄市 內門區 中新段 414地號
7,798.3 m2 × (3/28) × 660 元 - 44 萬元
= 11.1萬元
3.
高雄市 內門區 中新段 432地號
445.1 m2 × (1/7) × 180 元 - 4 萬元
= -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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