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76-35地號土地為道路。另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拍賣之土地現為供公眾出入之道路。另176-3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 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176-3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 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