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41地號位於林口區中正路264巷10號西邊之鐵皮車庫,查封時現場停放車輛及放水塔;另據債權人陳報本件土地位於建物(新北市林口區中正路264巷20號)旁,現場用於停車,並有水塔坐落其上。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編定為建成商業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3.
本件土地是否屬68林使第1134號使用執照(67林建字第161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因新北市工務局無法調閱前開執照判定是否為前開建築基地範圍,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8月16日新北工建字第1121568959號函可稽。惟如有區分建築物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分應配屬之基地持分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限),其權利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故本件拍定後將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公告,如無前開規定之優先承買人於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表示優先承買,再通知共有人,須相當時日踐行全部優先承買之通知,請投標人注意。
4.
另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5.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