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818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磚造平房及樓房等多筆建物,部分為空地(埕);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物為共有人所有、使用。
2.
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執行法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