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4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宇智網通股份有限公司在場稱1467建號建物係其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等語。宇智網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智網通公司)並於104年10月5日陳報,其向債務人出租
3.
1467建號建物,租賃期間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
4.
112年8月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在場陳稱
5.
1467建號建物係打通使用,已出租予第三人宇智網通公司,租約到113年7月31日,1466建號建物配附有B1平面車位
8.
21號車位由誠泰文教基金會承租中;宇智網通公司員工蔡○霖在場稱其僅承租1467建號建物,及B1車位
9.
36號,係向他人承租,未向債務人承租等語。依債權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出租人係債務人,承租人係宇智網通公司,租期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因原租約於本件查封後拍賣前已終止,而新租約係訂立於本件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
11.
1467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而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
12.
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