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112年11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竹美路一段365巷90弄之部分巷道。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據前案鑑價報告所附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都市計畫案名為變更竹東(頭重、二重、三重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合併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新竹縣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如本件土地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