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9月19日查封時地政人員稱557地號土地有編號1建物佔用、558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鐵皮屋一棟、部分為空地、66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潭頭路162巷4號」房屋座落其上、部分為無門牌磚造平房及空地。據債權人陳報,拍賣建物現為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非債務人使用。本件土地、建物拍賣應有部分,且查封前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實際詳細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編號1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建物雨遮空中佔用鄰地564地號土地約10㎡、建物部分佔用鄰地564地號土地約3㎡、部分佔用鄰地553地號土地約6㎡,佔用部分有遭被訴請拆除之虞,且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土地、建物僅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為簡化土地利用關係,如為建物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者,則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4.
本件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建物如凶宅、海砂屋‧‧‧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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