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面對門牌新北市雙溪區梅竹蹊24號房屋,222地號土地位於該建物左側,其上為巷 道(梅竹蹊1巷)、水溝;另192地號土地則係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梅竹 蹊1巷26號、22號、18號、14號房屋前方巷道及水溝,另有部分空地及雜 草。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均為「雙溪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均無三七五租 約。另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 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