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646地號土地上有數十間房屋;689地號土地為道路;870地號土地為空地,惟旁邊小廟有無占用,則需鑑界。
3.
又前次執行拍賣公告所載,646地號土地上蓋滿建物,689地號及870地號現為道路。
4.
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本件甲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trial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 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 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 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甲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8.
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均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但是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全部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二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同一拍定價格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 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9.
646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 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 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1.
若其中一筆或二筆土地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剩餘之未行使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2.
本件甲標之部分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 關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13.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5.
646地號及689地號使用分區均為鄉 村區、使用地類別分別為乙種建築用地(646地號)及交通用地(689地 號)。
16.
870地號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
17.
該3筆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 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 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 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 之。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