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獨立占有使用部分, 其中455地號、474地號、475地號土地為交通用地,現供公眾通行使用;其中444地號土地上 除有本件拍賣之建物坐落外,另有第三人所有之鐵皮工廠、宮廟占用,因第三人所有之建物 與前開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第三人所有之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第三人所有之 建物與前開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其中40建號暨其增建197棟次建物屋況 老舊,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均不點交。二,本標別拍賣之40建號建物,其增建為197棟次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坐落於本標別拍 賣之同段444地號、455地號土地上,197棟次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前開 增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2.
本標別拍賣之444地號土地查有申請建築使用執照紀錄,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3.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均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4.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則就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不動產之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 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 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 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 買受,又因此造成日後通行權相關爭議,請拍定人於拍定後自行處理。
5.
本標別拍賣之444地號土地(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 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