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55地號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獨立占有使用部分,且部分為道路,供通行使用。又前開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占用,其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未併付拍賣,拍定後之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
3.
據雲林縣元長鄉公所函覆,本件154地號土地有經該所核發「住宅」建築許可之紀錄(使用執照字號:
5.
元營使字第046號),有無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注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