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與鄰地混和種植作物(牛蒡)使用,經債權人陳報現 由第三人吳○龍承租使用(口頭承租),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點 交。
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 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 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4.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 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 之費用。
5.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欠繳書狀費,拍定後由拍定人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亦不得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