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978地號土地部分上有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坐落,部分為雜木,部分為空地。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 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陳報,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次拍賣標的僅為土 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 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本件拍賣標的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 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 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 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