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2.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3.
本件分甲、乙、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 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 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4.
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 債務人未到場,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86-11地號位於建築物(門牌雙溪區土 地公後6號)為基準,(羅盤北方為方位基準)約西南方194公尺處,無路可 達,現場為雜木林,實際界址應以地政事務所實地界之位置為準。
5.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6.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
本件分甲、乙、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 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 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