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上有三合院。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 封之土地上有多間建物坐落。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 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 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