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均為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 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9建號座落於486地號上,69建號為三樓透天厝,三樓以上為增建, 經入內檢視,建物1樓牆壁有壁癌、3樓為神明廳,並飼養鴿子,4樓有2座鴿舍,屋內堆置諸多雜 物。另據鄰居表示建物有出租他人。經債權人陳報,附近鄰居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標的,由他人 承租使用中,且經本院通知債務人陳報占有使用情形,惟債務人迄今未陳報,應買人應自行查 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或建物時,應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3.
230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且占用鄰地地號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及被拆除之危險。六、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 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4.
本件分3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他 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