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30-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 分管契約,87地號土地現況為水溝、道路,830-6地號土地為巷道。另830-7地號土地,現況為空地,惟據估價報告顯示,其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 平房建物坐落,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六、
8.
830-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如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