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案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在場人羅○○稱,拍賣之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並無出租、出 借他人情事,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債務人並未居住此處。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 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40224號)第一次拍賣底價。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依前案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建物依外觀所見並無增建部分,惟實際上有無增建部分因未經 測量無法確定,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6.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 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7.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或有地震受創、 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