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 已足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 拍定,亦得撤銷。
2.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3.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如有建物、地上物、定著物、農作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9.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 已足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 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