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現供學校(新光國小)操場及校舍使用,部分係雜草空地。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如有建物、地上物、定著物、農作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