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 占有使用部分部分。又該土地經第三人申請農業補助,且部分土地為空 地、部分土地為雜木林,無法確認有無地上物或墳墓占用,惟債務人陳稱 有墳墓占用,因墳墓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該占有使用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不點交。
2.
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trial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3.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 毗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 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4.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 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5.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 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 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