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10地號為巷道使用,及部分建物占用;410-1地 號為花圃、水塔占用,部分空地;410-2地號部分花圃,部分建物旁之儲藏室占 用,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