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2年8月22日履勘筆錄所載,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本件拍賣 標的土地上有建物(即門牌桃園區樹林七街4號)、與樹林七街6號間之共同 樓梯及樹林七街4號房屋右側鐵皮屋頂、水泥牆之一層樓建物,惟本件僅拍 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桃園區大林段604建號、1046建 號、1047建號、1048建號、1049建號之基地,且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112年10月16日桃建照字第1120081380號函,本件拍賣標的領有
3.
桃縣建 管使字第00820號使用執照,請應買人注意;另依桃園市政府
4.
桃市都 行字第30521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本件拍賣標的為桃 園市都市計劃(民國61年1月12日)住宅區,有何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 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 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1,000元,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出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8.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施行法第8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