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4月2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58地號位於門牌大湖路700巷22弄2號建物前方方形土地,無建物占用;1029地號位於同路巷弄12號旁(路燈編號
2.
之防火巷前半段土地,無建物占用;1030地號位於同路巷弄12號建物起至38號前方道路,無建物占用;831地號位於同路391巷7弄1號前方道路,無建物占用;829地號位於同路391巷1弄12弄及1弄1號旁之既成道路,無建物占用」。本標地號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交通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