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經地政指界,其上有一無門牌鐵皮建物佔用,餘為菜園雜草地,上述 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之列,請投標人注意,因係拍賣應 有部分,查無分管契約,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 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 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 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土地為領有
8.
桃縣建管使工字第358號使用執照,該基地範圍除 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就使用上有無 其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