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0月11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4-13 地號土地位於編號489047電線桿西南方約636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無經 濟作物及建物,且無路可達。」。124-1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 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 承買之。
4.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