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9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35地號 土地上有門牌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一路74號、76號、78號、80號、80-1號、 82號建物全部坐落其上,及有門牌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一路90-1號、90-2號 建物部分坐落其上,暨該二建物正後方之深度150公尺、寬度100公尺之雜 木林。」。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拍定人不得為外國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 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3.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 承買之。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