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8月2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37-
3.
637-11地號土地為本件拍賣1379建 號建物坐落之基地,637地號土地現為道路。本件拍賣建物尚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尚在 施工中。依現場公告,建物興建完成後為一RC造七層樓建物,共22戶,惟查封時現場所見,建物 僅施作至第六層。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物於民國108年取得建築執照,尚未辦理保 存登記建物,故其平面圖依照新化地政事務所之建物測量成果圖面積計算,勘估標的物現場第
5.
六樓尚未間隔。本件拍賣之637地號土地僅應有部分, 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另 637-
6.
637-11地號土地及1379建號建物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不點交外,非公用 之建物及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10.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59275號)特拍底價。
11.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拍賣之637地號土地係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就637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及建物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2.
本件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 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13.
本件拍賣之建物預定完工日期定為111年2月3日,於拍賣時原申請之建築執照如已逾期失效,拍定後拍定人得否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申辦建築執照展期,應由拍定人自行向 主管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14.
本件拍賣之建物尚在施工中,其拍賣範圍以查封範圍為準。查封後建物樓層如有增加,增加 之樓層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人亦不得以建物嗣後樓層增加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15.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
1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 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