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本件拍賣土地上,並占用鄰地即同段18地號土地。 2.本件僅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母親占有使用,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trial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六、本件拍賣建物占用鄰地即同段18地號土地,占用面積係4.62平方公尺。又查18地號土地係國 有地,管理者於具狀陳報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其地係無法律上權源。
8.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本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 下:
10.
3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若其中之優先承買權 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須就全部標 的(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 買或優先承買,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