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標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現為空屋。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 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 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 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 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 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 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 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六、土地為員林都市計畫第一種住宅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 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 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