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拍賣之樹林區武林段
2.
367地號土地為毗鄰土地,位於光興街45號前方,均為道路用地;385地號土地位於光興街11巷前方光興街路口之道路用地;769地號土地位於光華街
3.
49號前方道路用地,本件前揭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385及769為道路用地。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樹林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
7.
367地號土地,經調閱66使字第3137號使用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因該筆土地歷經地政單位多次辦理土地逕為分割與地籍圖重測後,至現有地籍圖與原核發使用執照時之建築套繪地籍圖已有誤差,其結果應以現況或現地地籍鑑界為準。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此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本件依各標順序依次拍賣,如拍定價格足清償本件執行債權及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已拍定,應予撤銷,拍定人不得異議。債務人如未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即由法院依前述方法依序開標。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