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2年12月19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 本件拍賣標的為桃園市龜山區宏慶街31巷33號對面之空地及停車場。本件僅拍 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停車場等,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 鑑界為準,土地與地上物等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上開情形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又因本件係 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就該共有人擁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