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法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635地號土地約位於門牌號碼新莊區中正路新雅巷2弄10號至2弄20號建物前之巷道,及中正路新雅巷2弄15號建物旁之巷道,現況為柏油道路使用。又其中門牌號碼2弄18號(即巡安府)前之龍柱及金爐占用其上。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3.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任何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標的如有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情形,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6.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635地號土地依69使字第2471號使用執照(68建字第456號建造執照)及69使字第1790號使用執照(68建字第1253號建造執照),卷內原核准配置圖載示部分土地分屬兩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無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7.
依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函復表示,按使用執照所載門牌相關建號如:裕民段1698至
8.
1782至1809建號等32棟建物;及裕民段934至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3.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