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現場指界時,據在場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標的位於財團法人明志科技 大學(下稱明志科大)校內,形狀不規則且狹長,從學校操場沙坑起至山坡 上之職訓局廳舍,明志科大日後來函,以及其總務處組長於指界現場稱, 職訓局占用權源係當初明志科大無償提供工業職業訓練協會使用,後來工 業職業訓練協會解散,目前占用者勞動力發展署並非明志科大同意無償使 用之對象,明志科大先前已有請求返還土地,但勞動力發展署仍置之不 理,目前仍由其無償使用。
2.
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 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 請投標人注意。
3.
又本件拍賣標的物上,有上述建物占用,惟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上開建 物佔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法律關係,且查無各共 有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 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 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 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 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 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 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 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7.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 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 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 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 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 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